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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出厂检验
1.1.1 产品出厂由本公司的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附有一定格式的质量合格证后方可出厂,质量合格证包括:产品名称、生产日期(批号)、检验日期、检验人员编号、生产单位名称、地址、产品质量符合标准证明和标准编号等。
1.1.2 出厂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
1.2 组批和抽样
1.2.1 出厂检验按批进行,以一次投料量为一批。
1.2.2 产品以整批的产品包装件数作为总体物料的单元数,按GB/T 6678-2003中6.6的规定确定采样单元数。从选取的包装中按GB/T 6679-2003中的规定采样,每批产品采样总量不少于500g,混匀后分别装于两个洁净干燥的具有磨口塞的广口瓶或聚乙烯瓶中,密封贴上标签,并注明生产厂厂名、产品名称、批号、采样日期和采样人姓名。一瓶供检验用,另一瓶密封保存,以备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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